天津市三特电子有限公司

**与天津市三特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南民初字第6196号
原告**,男,***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委托代理人**,天津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三特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华苑产业区鑫茂科技园D1座五层B单元。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天津欧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天津市三特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