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小精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某某、段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02财保1690号之一
申请人:车瑞青,女,1965年5月1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锋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锋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段**,女,1977年9月13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申请人:山东小精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中国临沂商城国际电子商务产业园出口商品展示中心一楼秘书处L1-01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1MA3EYERJ69。
法定代表人:段**,经理。
申请人车瑞青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段**、山东小精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价值60万元的财产,并以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单保函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段**、山东小精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价值6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车瑞青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审判员马超
审判员*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