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恒基智能化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恒基智能化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恒基智能化科技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新疆华瑞源通商贸有限公司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新0103民初2675号
原告陕西恒基智能化科技有限公司、陕西恒基智能化科技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与被告新疆华瑞源通商贸有限公司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原告陕西恒基智能化科技有限公司、陕西恒基智能化科技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恒基智能化科技有限公司、陕西恒基智能化科技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天雪
书记员  万 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