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陕0112民初21704号
原告陕西电力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恒基智能化科技有限公司咸阳分公司、陕西恒基智能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1月9日以庭外和解并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电力电缆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8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042元,其余3042元退回原告。
审 判 员 张 平
书 记 员 叶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