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恒基智能化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恒基智能化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恒基智能化科技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阳光恒昌(新疆)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新0104财保812号
申请人陕西恒基智能化科技有限公司、陕西恒基智能化科技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与被申请人阳光恒昌(新疆)地产有限责任)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基智能化科技有限公司、陕西恒基智能化科技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阳光恒昌(新疆)地产有限责任)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价值1197281,并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出具的保函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恒基智能化科技有限公司、陕西恒基智能化科技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阳光恒昌(新疆)地产有限责任)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价值1197281。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未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张卓
书  记  员   马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