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恒基智能化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恒基智能化科技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陕西恒基智能化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甘0102民初8364号
原告***与被告陕西恒基智能化科技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恒基兰州分公司)、陕西恒基智能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基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亚周,被告恒基兰州分公司、被告恒基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案原告***与被告恒基兰州分公司签订《兰州嘉盛宁和园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书》,意思表示真实,原告履行了合同相关内容,被告也支付了部分款项。对剩余未给付的款项因双方未对相关完工量进行核算,而原告提交的据以证明其已经结算的证据证明力不足,对原告的实际工程量、被告已给付工程款数额本院无法确认。关于原告诉请被告向其支付天水甘泉玉兰小镇消防工程产生的费用因没有证据证明双方有合同关系,而其提交的证据“承包人人工工程量”证明力不足,且亦无其它证据佐证,对该部分诉请,本院亦不予确认。故原告的诉请没有证据支持,本院不予保护。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7年8月10日,原告***与陕西恒基智能化科技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签订《兰州嘉盛宁和园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书》,约定由原告承包兰州嘉盛宁和园消防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装包辅料包验收,约定由发包人、承包人及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共同验收,承包人负责合同范围内工程的消防验收,工程验收后给付总价的95%,剩余5%为维修保证金,并约定了施工范围、单价、付款方式等。工程完工后,原告以被告尚欠劳务费用未于支付向本院提起诉讼。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1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峻
书记员 郝群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