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恒基智能化科技有限公司

(2018)陕0303民初2069号申请人陕西恒基智能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宝鸡豪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讼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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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303民初2069号******
申请人:陕西恒基智能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柳运河,任总经理。******
被申请人:宝鸡豪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本院审理申请人陕西恒基智能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宝鸡豪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陕西恒基智能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宝鸡豪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1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其他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保单保函的形式为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宝鸡豪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宝鸡豪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华国强******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