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92民初33523号之一
原告:米尔尼沙·买买提,女,1991年1月1日出生,维吾尔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被告:多方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新浦镇双庆浦村。
法定代表人:周坚。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竞文,系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申花电器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江凯路****楼**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孙春明。
原告米尔尼沙·买买提与被告多方达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申花电器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2020年11月6日,原告米尔尼沙·买买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米尔尼沙·买买提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米尔尼沙·买买提负担。
审判员 袁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彭美英
书记员伍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