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申花电器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申花电器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征收补偿合同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沪0101行初215号
原告上海申花电器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本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住所地本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申花电器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征收补偿合同纠纷行政协议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且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申花电器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申花电器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巢炯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