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远东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10民初9143号
原告:徐庆,男,1977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靖宇东路XXX弄XXX号XXX室。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政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徐庆妻子,女,197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靖宇东路XXX弄XXX号XXX室。被告:***,女,198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政悦路XXX弄XXX号XXX室。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融融,上海市东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东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远东建筑设计院,注册地上海市杨浦区国康路XXX号XXX号楼五楼,实际经营地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XXX号XXX室。法定代表人:***,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融融,上海市东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东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被告***、上海远东建筑设计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原告***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徐庆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庆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8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庆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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