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远东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上海远东建筑设计院与尤忠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5)闸民二(商)初字第1482号

原告上海远东建筑设计院,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东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融融,上海市东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4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上海市闸北区。
原告上海远东建筑设计院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2月2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人民币,下同),后未按约还款。据此,原告请求判决被告归还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09年3月27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为此,原告提交下列证据:
1、2009年2月27日被告出具的《借条》,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
2、2014年12月-2015年2月原、被告短信截屏,证明被告确认借款事实。
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后,未应诉。
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2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上海远东建筑设计院人民币壹拾万元正,定于壹个月内归还”。后被告未按约还款。原告遂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合法有效。被告借款后,未按约还款,显属不当,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应当归还原告借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原告的各项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远东建筑设计院借款100,000元;
二、被告****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远东建筑设计院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09年3月27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052.40元(原告上海远东建筑设计院已预缴),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林平
人民陪审员虞红珍
书记员祁昌玲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