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629民初1259号
原告:***,男,1975年9月14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剑河县。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文化南路**黔东南州建筑工程总公司旧城棚户区改造项目******。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第三人:***,男,197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
第三人:南京苏冀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上元大街**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第三人***、第三人南京苏冀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