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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网盈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电子渠道运营中心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302民初81号
原告:***,男,1976年8月29日生,汉族,无业,住萍乡市。
被告:网盈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323703931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志军,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主任。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电子渠道运营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089696234T。
负责人:**。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019X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网盈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电子渠道运营中心、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5日以原、被告双方庭外达成一致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计4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姚富良
审判员郑婉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