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通服网盈科技有限公司

中通服网盈科技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1291民催2号
申请人:中通服网盈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323703931R,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
法定代表人:杨建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寅,男,198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中通服网盈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于2020年9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中通服网盈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为、出票人泰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收款人中通服网盈科技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20年01月07日、票面金额人民币60000元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中通服网盈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中通服网盈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栾晓鸿
人民陪审员  刘葆久
人民陪审员  周圣宝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玥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