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3民辖终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陈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渝北区。
原审被告:中通服网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
法定代表人:杨建明。
上诉人四川***宇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通服网盈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2021)渝0102民初95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四川***宇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因***住所地为重庆市渝北区,四川***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是成都市武侯区,实际办公地是重庆市沙坪坝区,中通服网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南京市建邺区,原审原、被告均不在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本案亦不能参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法院。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原告***起诉称,四川***宇科技有限公司借用中通服网盈科技有限公司资质承接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涪陵分公司的电信业务工程,并将其转包给***,双方于2018年8月23日签订《公司内部承包协议(施工)》。协议签订后,***已完成所承接项目,并竣工验收。四川***宇科技有限公司收到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涪陵分公司工程款3927742.92元后,未按《公司内部承包协议(施工)》约定向***支付工程款。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本案系因追索工程款引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根据案涉《公司内部承包协议(施工)》第一条“承包区域:涪陵区”,可知,本案涉及的建设工程项目位于重庆市涪陵区,故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四川***宇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蓝晓蓉
审 判 员 倪 静
审 判 员 谭红艳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何玥婷
书 记 员 蒋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