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92民初20385号
原告:***,男,196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三路**自编**。
法定代表人:陈志然。
被告:中通服网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
法定代表人:徐宗标。
原告***与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中通服网盈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袁玥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麦应华
书记员伍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