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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盈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徐州蓝硕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311执异62号
异议人:网盈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女,198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
被执行人:徐州蓝硕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在本院执行**与***、徐州蓝硕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网盈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对执行徐州蓝硕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在其公司的工程款292413.33元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孔斌与被告***、徐州蓝硕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作出(2017)苏0311民初3803号民事判决:一、被告周保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孔斌借款378492元及利息(利息期间自2017年6月1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被告徐州蓝硕通信工程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根据**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8)苏0311执85号。在该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2月8日作出(2018)苏0311执8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网盈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协助执行下列项目:提取被执行人徐州蓝硕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在你公司的工程款292413.33元汇至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账户(户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徐州泉山支行,账号:23×××03)。
异议人网盈科技服务有限公司针对上述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称,异议人与被执行人徐州蓝硕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还需进一步确认,异议人无法执行提取工程款。综上,异议人请求中止执行(2018)苏0311执8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申请执行人孔斌未提交意见。
被执行人徐州蓝硕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交意见。
本院认为,异议人网盈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请求中止执行(2018)苏0311执8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系因为其对被执行人徐州蓝硕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有异议。根据法律规定,异议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异议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异议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因此异议人的异议请求不属于执行异议的审查范围,本院不予审查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62条、6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网盈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关林
审判员杨瑞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