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西 安 市 新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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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02民初996号
原告:西安市建筑装饰工程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郑丽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华,陕西九成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新成,陕西九成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张义光,董事长。
原告西安市建筑装饰工程总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
原告西安市建筑装饰工程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1532452.13元,并支付利息损失至工程款结清之日暂算至立案之日为868176.51元(以21532452.13元为基数,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月1日起算至工程款结算之日暂算至本案起诉之日即2021年1月4日共370天),共计22400628.64元;2、诉讼费、评估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22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装饰装修)》,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新疆石河子××××××广场综合体公共区域室内装修、水电,中庭观光电梯钢结构及玻璃幕墙和车道型钢玻璃结构屋架等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完成了分包范围内的全部工程,该工程已验收合格,且完全满足竣工结算条件,原告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了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被告未进行结算。原告已向被告提交决算金额43862452.13元,但被告未按约定付款。截止2020年7月2日,被告仅支付2233万元。经催要无果后,原告遂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由于涉案工程地点位于新疆石河子145团,本案诉讼标的为22400628.64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8】13号)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贵州省、陕西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故本案应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及的《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装饰装修)》中约定有管辖法院,但因该约定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系无效约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代红英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王振国
书 记 员 陈妙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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