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执保10号
申请人:西安水晶石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新生,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西安市建筑装饰工程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郑丽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西安水晶石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市建筑装饰工程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西安水晶石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依据本院(2021)陕0103执保68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西安市建筑装饰工程总公司名下在华夏银行的银行存款5080813.04元。2021年12月25日被申请人西安市建筑装饰工程总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保全标的物申请,称上述银行账户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现提供其名下在平安银行西安分行的银行存款5080813.04元作为担保,请求解除已保全银行账户。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作出了(2021)陕0103民初11175之一号民事裁定书准许被申请人的变更保全标的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市建筑装饰工程总公司名下平安银行西安分行的银行存款5080813.04元,期限一年。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市建筑装饰工程总公司名下在华夏银行的银行存款5080813.04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 军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执行员 王 军
书记员 邵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