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03民初1613号
原告:西安至美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勇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建筑装饰工程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西安至美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建筑装饰工程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9日立案。原告西安至美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西安至美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月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