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博奥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博奥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与泊头市寅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23民初537号
原告:江苏博奥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经济开发区黄码路**。
法定代表人:夏诗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江苏素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泊头市寅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泊头市富镇周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郭东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呈祥,阜宁县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鑫峰,河北东方伟业(泊头)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安德鲁工业纺织品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经济开发区黄码路**
法定代表人:夏月,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江苏素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博奥环保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泊头市寅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德鲁工业纺织品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朱余春
人民陪审员  郭林坤
人民陪审员  廖以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许璐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