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博奥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5502泊头市寅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工业纺织品江苏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23民初5502号之一

原告:泊头市寅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1089411665Q,住所地河北省泊头市富镇周屯。

法定代表人:郭东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鑫锋,河北东方伟业(泊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工业纺织品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3MA1M9A654R,住所地江苏省阜宁经济开发区黄码路**。

法定代表人:夏月,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XXXX,住江苏省阜宁经济开发区。

被告:江苏博奥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3672548781G,住所地江苏省阜宁经济开发区黄码路。

原告泊头市寅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工业纺织品江苏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博奥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朱余春

人民陪审员  廖以芳

人民陪审员  郭林坤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许璐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