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23民初5502号之一
原告:泊头市寅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1089411665Q,住所地河北省泊头市富镇周屯。
法定代表人:郭东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鑫锋,河北东方伟业(泊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工业纺织品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3MA1M9A654R,住所地江苏省阜宁经济开发区黄码路**。
法定代表人:夏月,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XXXX,住江苏省阜宁经济开发区。
被告:江苏博奥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3672548781G,住所地江苏省阜宁经济开发区黄码路。
原告泊头市寅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工业纺织品江苏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博奥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朱余春
人民陪审员 廖以芳
人民陪审员 郭林坤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许璐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