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博奥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赣州金岭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苏博奥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702民初60号
申请人:赣州金岭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赣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1767037853Y。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博奥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阜宁经济开发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3672548781G。
法定代表人:夏诗元,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赣州金岭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博奥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对被告江苏博奥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价值23万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江苏博奥环保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3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由案外人***提供担保的小型轿车一辆(号牌号码:赣BXXXXXX,车辆识别代号:XXXXXX)。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长吴芬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邱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