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305民初4855号
原告:江苏华领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世纪西路以北学仕园3号楼1-10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敏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玉振,徐州市贾汪区大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江苏华领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领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被告。”2018年11月27日,***不服贾汪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贾劳人仲案字[2018]第839号仲裁裁决书,将华领公司诉至本院,案号为(2018)苏0305民初4825号。本案原告华领公司系对同一仲裁不服向本院起诉,案件诉争的事实为同一事实,鉴于***系实际权利人,本案并入(2018)苏0305民初4825号案件审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18)苏0305民初4825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菊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