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4民初1611号
原告:***,住南京市六合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聪,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启航,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建恒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MA1WTKLA6E,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安德门大街******。
法定代表人:吴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琳,江苏臻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来,江苏臻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南京建恒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77元减半收取313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吴文丽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刘艺函
书 记 员 徐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