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4民初1004号
原告:***,住南京市六合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聪,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启航,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建恒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MA1WTKLA6E,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安德门大街******。
法定代表人:吴颖,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南京建恒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吴文丽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徐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