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铭杰建筑装饰装潢有限公司

某某、苏州铭杰建筑装饰装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404民初5579号
原告:***,男,1963年2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永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铭杰建筑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杨舍镇东环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苏州铭杰建筑装饰装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