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404民初5579号
原告:***,男,1963年2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永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铭杰建筑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杨舍镇东环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苏州铭杰建筑装饰装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