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铭杰建筑装饰装潢有限公司

苏州铭杰建筑装饰装潢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402民初2262号
申请人:苏州铭杰建筑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东环路3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074697111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推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青,江苏推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3年2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现住常州市天宁区。
本院受理申请人苏州铭杰建筑装饰装潢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铭杰建筑装饰装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苏州铭杰建筑装饰装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