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旭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阜阳市通达理装卸服务有限公司、江苏旭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皖1203执389号
申请执行人阜阳市通达理装卸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苏旭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2月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略)。
经审查,双方自愿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较长,已超出本案的执行期限,本院将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21)皖1203执389号案的执行。 二、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为二年;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刘玉彪
书记员  王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