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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891执224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4月4日生,住河北省遵化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5月28日生,住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MA1N2BUNXX,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书面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苏0891执2249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周 丰 审判员  伏 健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