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891执224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4月4日生,住河北省遵化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5月28日生,住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MA1N2BUNXX,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书面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苏0891执2249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周 丰
审判员 伏 健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