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91民初719-1号
申请人:淮安厦宇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MA25RB774U,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南******三组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MA1N2BUNXX,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淮海西路179号1幢10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范成国,男,196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申请人:***,男,199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申请人:***,男,197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申请人淮安厦宇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范成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范成国、***、***银行存款1495980.42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淮安厦宇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范成国、***、***银行存款1495980.42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
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淮安厦宇建设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