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旭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91民初719-2号 解封申请人:淮安厦宇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MA25RB774U,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南******三组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MA1N2BUNXX,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淮海西路179号1幢10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6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申请人:***,男,199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申请人:***,男,197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淮安厦宇建设有限公司与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淮安厦宇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95980.42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因双方达成和解,淮安厦宇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及其他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淮安厦宇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及其他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