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旭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天顺恒泰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891执1980号 申请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朗**,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天顺恒泰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96年6月6日生,住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天顺恒泰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891民初21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定书,新疆天顺恒泰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欠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金280万,在2022年6月3日前一次性给付;如果未按期足额支付,原告按总额300万申请强制执行。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均余额不足,其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支付账户均已被本院依法冻结,冻结期限至2023年8月1日。 2.**被执行人名下均无不动产、车辆登记信息。 3.**被执行人虽有工商登记信息,但已不实际经营; 除上述内容外,未发现被执行人由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明确的地址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查找,未发现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依法予以信用惩戒。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案目前已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3015635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891民初218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人需要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其中银行存款冻结期限1年,动产查封期限2年,不动产查封期限3年,其他财产权益最长期限不超过3年)。 终结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 审判员  伏 健 审判员  罗春国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