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91民初516号
申请人:杨步中,男,197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安市淮安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MA1N2BUNXX,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淮海西路179号1幢10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杨步中与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杨步中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80000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杨步中提供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杨步中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80000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920元,由申请人杨步中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邱 敏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孙 悦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