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维佳兴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维佳兴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达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7民初433号 原告:湖北维佳兴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黄陂大道387号黄陂广场二期A、B、J栋B**1层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MA4KYM7E7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达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道新洲大街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MA49CR2G5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湖北维佳兴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达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维佳兴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维佳兴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维佳兴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湖北维佳兴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