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1123执恢21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汉祥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罗田县凤山镇城南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3MA493YLN37。
被执行人:湖北东苏田园文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罗田县匡河镇石马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3MA499QM53E。
申请执行人湖北汉祥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东苏田园文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作出(2021)鄂1123民初11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因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鄂1123执恢2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