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汉祥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汉祥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东苏田园文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1123执846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汉祥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湖北东苏田园文旅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湖北汉祥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东苏田园文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的(2021)鄂1123民初11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湖北东苏田园文旅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欠款1003007.6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北东苏田园文旅有限公司依法采取了下列财产调查措施: ー、向被执行人湖北东苏田园文旅有限公司提起了财产查询,查询范围包括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不动产等财产登记信息,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交被执行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遂一进行了核实,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现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湖北东苏田园文旅有限公司实施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 四、本院已将执行措施向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亦同意本院执行行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对己查明的被执行人财产已采取冻结等相应措施,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程序暂不能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