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汉祥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东苏田园文旅有限公司(下称东苏公司)、某某执行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1123执异20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湖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住所地罗田县凤山镇城南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3MA493YLN3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湖北东苏田园文旅有限公司(下称东苏公司),住所地罗田县匡河镇石马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3MA499QM53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 本院在执行(2021)鄂1123执846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东苏田园文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公开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公司称,贵院受理申请人湖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北东苏田园文旅有限公司偿还欠款一案,现因被执行人东苏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询,该公司为一人有限公司,***为该公司自然人股东,申请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特向贵院申请追加***为本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对湖北东苏田园文旅有限公司所欠欠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被执行人东苏公司及被申请人***称,我公司已向法院执行人员提交财产清单,公司的债务应当由公司来偿还,不应当追加公司自然人股东***为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2021年5月21日,本院因申请执行人**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苏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21)鄂1123民初118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东苏公司在2021年6月30日前向**公司支付1003007.6元及利息。 上述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东苏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公司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登记立案。目前,案件正在执行过程中。 2021年7月26日,申请执行人**公司向本院提交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并附:(2021)鄂1123民初1189号民事调解书、**公司营业执照及委托手续等证据复印件。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本院登记立案的(2021)鄂1123执846号申请执行人**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苏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仍处于执行过程中,尚无证据证实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人**公司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湖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