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3民终12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1年10月9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
委托代理人:**,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虎,男,1980年7月8日生,汉族,住富源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富源县吉安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住所地:富源县十八连山镇丕德村瓦窑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珠江源大道西侧东辰华都综合楼。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虎、富源县吉安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2018)云0325民初3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8年6月20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夏尧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