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源县吉安运输有限公司

某某、李某1等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2527民初321号
原告:***,女,1976年2月4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云南省红河州泸西县。
原告:李某1,男,2000年8月23日生,汉族,学生,住云南省红河州泸西县。
原告:***,男,2006年6月23日生,汉族,学生,住云南省红河州泸西县。
原告:***(又名:***),男,1948年2月14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红河州泸西县。
原告:***,女,1951年9月12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红河州泸西县。
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4年4月14日生,汉族,住曲靖市罗平县,系原告***之兄。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方奎,男,1989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源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电话:0874-4612896,手机:13769746191。
公司住址: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中安镇金城路47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俊刚,云南兴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富源县吉安运输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公司住址: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十八连山镇丕德村委会瓦窑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立常,男,1988年11月4日生,汉族,住曲靖市富源县,系被告富源县吉安运输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于2018年1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1、李某2、***、***与被告方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源支公司,富源县吉安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1、李某2、***、***于2018年3月16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某1、李某2、***、***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1、李某2、***、***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70元,减半收取3485元,由原告***、李某1、李某2、***、***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司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