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冠一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浙0106民初3278号
原告:浙江冠一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留和路135号UN公社3幢604-7室。
法定代表人:应品先,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市周浦小学。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双浦镇周家埭408号。
法定代表人:来利彪,校长。
委托代理人:**,该校员工。
第三人:杭州唐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闲路9号银湖创新中心7号二层2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冠一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为与被告杭州市周浦小学(以下简称被告)、第三人杭州唐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三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3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第三人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2015年1月6日,第三人与原告签订《安装调试合同》一份,2015年11月10日签订《录播设备安装调试合同》一份。原告履行上述两份合同义务后,第三人无力支付款项,因此双方于2015年12月29日签订《债权转让合同》,约定第三人将其对被告的基于《录播设备采购项目合同》所获得的债权转让给原告,原告随即通知了被告。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货款。原告故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1403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答辩称:被告是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款项本应支付给第三人。被告同意支付剩余款项,但后来原告向被告邮寄了《债权转让合同》,为了保障被告利益,希望原告与第三人明确被告应向谁支付。
第三人答辩称:在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前,原告与第三人签订了两份安装调试合同,但到目前为止,原告均未履行该两份合同,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所涉的原告的债权并未产生,故被告应将款项直接支付给第三人。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1.《网络安装调试合同》、《录播设备安装调试合同》。证明原告对第三人享有债权。
2.《债权转让合同》。证明第三人将对于被告的债权转让给原告。
经质证,被告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第三人认为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证据1中两份合同并未实际履行,虽然两份合同中的时间不一致,但该两份合同是同时签的。
被告、第三人未提交证据。
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定。
本院依据原告的陈述以及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第三人系杭州市西湖区教育局所属9所学校(含被告)录播设备采购项目的中标人,第三人与被告为此签订《杭州市周浦小学录播设备采购项目合同》。第三人履行合同后,被告尚欠114030元未支付。2015年12月29日,第三人(甲方、转让方)与原告(乙方、受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合同》一份,载明甲方拥有对杭州市西湖区九所学校(含被告的114030元)债权总计326000元。甲方因于2015年1月6日与乙方签订《网络安装调试合同》、2015年11月10日签订《录播设备安装调试合同》,乙方履行协议后,甲方欠乙方服务费326000元,故将该九所学校的债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暂受让甲方的转让标的,乙方以受让债权实际回款冲抵甲方欠款。该转让合同一经签署,转让标的之权利即归属于乙方,甲方立即通知学校,上述学校只向乙方履行该债务。后原告向被告邮寄了该《债权转让合同》,被告未向原告支付相应款项。原告故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被告对基于与第三人的录播设备采购合同尚欠第三人114030元款项的事实并无异议。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该《债权转让合同》明确写明了第三人转让相应债权给原告,且原告享有转让标的之权利等内容,意思表示明确、具体,符合债权转让相关法律规定之要求。合同签订后,原债权人(第三人)虽未通知债务人(被告),但原告已将债权转让的情况通知了被告,被告亦表示收到了债权转让的通知,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相应款项。第三人辩称因原告未实际履行之前原告与第三人的两份网络安装调试合同,第三人无需支付两份合同项下的相应款项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杭州市周浦小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浙江冠一电子技术有限公司11403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81元,减半收取1290元,由杭州市周浦小学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