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1执9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辽宁乐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沈州路**。
法定代表人:谢潮,经理。
被执行人:白城龙丹乳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吉林省白城市工业园区淮河路**div>
法定代表人:姜冬梅,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01民初179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辽宁乐金建设有限公司与白城龙丹乳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34435.00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白城龙丹乳业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白城龙丹乳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车辆2辆(1.车牌号码:吉G698**,车辆品牌:丰田牌,车辆类型:K32,车辆识别代码:029944,注册登记机关:吉G;2.车牌号码:吉G713**,车辆品牌:五菱牌,车辆类型:K39,车辆识别代码:083721,注册登记机关:吉G),因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白城龙丹乳业科技有限公司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辽宁乐金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辽宁乐金建设有限公司不能提供其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01民初17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邹向前
审判员 孔庆宇
审判员 李祎丹
(院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