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6民初7343号之三
原告:上海必迈流体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辽宁乐金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必迈流体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乐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审理过程中,被告提出反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小额诉讼程序转为简易程序审理。
审 判 员 潘 玅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吴鑫圆
书 记 员 赵殷婕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