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乐金建设有限公司

辽宁乐金建设有限公司与上海必迈流体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民终121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辽宁乐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沈州路**。
法定代表人:谢潮,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必迈流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环东一路******div>
法定代表人:刘洪武,执行董事。
上诉人辽宁乐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必迈流体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6民初73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乐金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乐金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辽宁乐金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辽宁乐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 清
审判员 桂 佳
审判员 王 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张子贝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