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402民初1506号
原告:抚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临江东路21-2号楼1号A座8层。
负责人:***,该局局长。
被告:沈阳乐金空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奉天街16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抚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诉被告沈阳乐金空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履行保修义务或支付保修等同价值的维修费用10万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2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后并入原告)与贵公司签订了购买“一体式蒸发冷凝式螺杆冷水机组”一台《统一购销合同》。合同第五章2约定“乙方负责对产品免费保修自验收合格之日起24个月”,本机组于2020年12月28日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并出具了政府采购履约验收书。2021年9月,原告联系被告派员对产品进行调试,发现产品出现故障,事后多次电话和发函联系贵公司,被告始终未予履约。为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保证人防工程的正常运行,原告决定将双方争议交付司法裁判。呈请人民法院公正裁决。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政府机构改革,划入抚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抚顺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现划入抚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起诉必须符合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故原告起诉不符合起诉的实质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抚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返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