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兴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与浙江兴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304民初4554号
原告:***,男,195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国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兴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梧田大道454号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787708263F。
被告:***,男,198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瓯海区。
被告:叶劲,男,197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
原告***与被告浙江兴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叶劲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27元,减半收取146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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