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03民初9492号
原告:绍兴***基构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安昌街道东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63908789U。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开,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兴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南***2栋二层-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787708263F。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原告绍兴***基构配件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兴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原告绍兴***基构配件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绍兴***基构配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基构配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14元,依法减半收取计6907元,由原告绍兴***基构配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