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兴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绍兴***基构配件有限公司、浙江兴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03民初9492号 原告:绍兴***基构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安昌街道东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63908789U。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开,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兴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南***2栋二层-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787708263F。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原告绍兴***基构配件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兴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原告绍兴***基构配件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绍兴***基构配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基构配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14元,依法减半收取计6907元,由原告绍兴***基构配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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