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兴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兴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304民初3325号 原告:***,男,197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 被告:浙江兴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南***2栋二层-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787708263F。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兴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95元,减半收取14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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