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兴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兴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304民初2232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1。 被告: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 被告:**1。 被告:**。 原告**与被告某公司、**、**1、**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3日受理。原告于2024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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