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兴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粮、***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324民初1601号 原告:**粮,男,197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 被告:***,男,197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被告:浙江兴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787708263F,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南***2栋二层-1。 法定代表人:***。 原告**粮与被告***、浙江兴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6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交、缓交、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粮撤诉处理。 审判员**和 二○二四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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